| 一般企業常遭遇法律問題,單純遲延付款(發律師函存證信函均無效後) 。
a、 以訂貨單、出貨單、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 〔支付命令〕若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,亦可聲請更為 。
b、 若收受本票,則可向法院聲請〔本票裁定〕,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。本票追索期為三年,因可於取得〔確定證明〕後直接強制執行,保障較強。
c、 若以上方法皆未奏效,則只有向法院〔起訴〕一途。起訴時法院要收標的金額百分之一的費用。萬不得已方行之。
惡性拒絕付款或結束營業避不見面 。
a、 若是對方蓄意騙財,即有刑事犯罪嫌疑。通常是有詐欺之意,此時即可向法院檢察署提出詐欺〔告訴〕,請求偵查起訴。
b、 為出一口氣或考量經濟因素,只好以『刑事逼民事』 。
c、 檢察官將被告起訴後,可於刑事庭提起『附帶民事訴』,訟可以省卻裁判費用。
我國現行刑法仍採平等處罰主義,尚未將通姦除罪化,對於夫或妻的通姦行為,只要配偶依法提出告訴,均予以處罰。
「精神外遇」、「性幻想」、「電話性交」、「網路性愛」,能否構成通姦罪?
(1) 所謂「精神外遇」,係指肉體接觸之外的婚姻外遇,相對於「肉體外遇」。在現實生活中,常見有所謂「紅粉知己」之類的男女交往情形,它們互訴生活上不愉快的遭遇,相互精神慰藉,並沒有任何越軌的性行為。根據調查報告,婚後女性較怕男性肉體上的外遇,男性較怕女性精神上的越軌。
(2) 所謂「性幻想」,乃針對性所產生的一種思想或念頭。許多人由於壓力的無處宣洩,潛意識中的心靈深處,被壓抑的性需求,一旦受到外來的刺激,譬如電視、電影、錄影帶、光碟片中的激情演出、小說雜誌文字露體的描述,甚至寫真照片圖畫攝影等,在心靈深處欲掙脫傳統性禁忌的一種主觀意識的宣洩。
(3) 刑法上的所謂「通姦行為」,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,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之異性發生生殖器接觸的性交行為。因此,精神外遇、性幻想、電話性交、網路性愛等等,縱使他們在精神上、思想上、言語上、文字上有性愛的行為,只要沒有發生越軌的婚姻外生殖器性交行為,仍然不能構成刑法上的「通姦」行為。
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,應負何種法律責任?
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,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,即屬通姦行為。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,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,其法律責任如下:
(1) 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(相)姦罪,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惟本罪須告訴乃論(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),且非配偶不得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二項),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,則不得告訴(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)。又告訴乃論之罪,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)。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撤回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),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(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)。
(2) 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,構成共同侵權行為,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(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、第一八五條、第一九五條)。
(3) 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(民法第一○○一條但書),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,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。
(4) 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(民法第一○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),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(民法第一○五六條、第一○五七條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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